美國實施毛皮服裝標簽規(guī)定3月18日生效
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于2010年12月18日簽署2010年毛皮真實標簽法案,使之成為法例。這套法例修訂原有的毛皮產品標簽法,規(guī)定所有毛皮服裝,不論價值,必須附有標簽。
根據(jù)現(xiàn)行《毛皮產品標簽法》,帶有少量或低價毛皮(相等或低于150美元的動物毛皮)作為飾邊的服裝,毋須加上標簽。特拉華、新澤西、紐約、馬薩諸塞及威斯康星州等已經規(guī)定,所有在其轄境內出售的真毛皮及毛皮飾邊服裝,須標簽為“真毛皮”;所有以假毛皮制造的服裝,須標簽為“人造毛皮”。
法例并包括一項豁免,由非零售商銷售的毛皮產品可免受《毛皮產品標簽法》約束。
該等毛皮產品的特點是:
(1)動物毛皮是透過設陷阱捕捉或捕獵取得;
(2)在住宅、手工藝品市集或其他由捕獵者設立的臨時或短期場所內面議交易的毛皮,所得利潤并非捕獵者的基本收入來源。
法例亦規(guī)定美國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于3月18日前重新審視毛皮產品名稱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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